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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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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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以及充电设施配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教育、城市管理、交通、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文明驾驶,有序停放车辆,维护消防安全。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监督、协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租赁、回收等经营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出行、交通和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依法处理有关投诉举报。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第九条 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 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实名制销售台账;
(二)建立明示告知制度,在销售场所通过公开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三)销售时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 ,并告知所售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四)售出后提示或者帮助消费者进行注册登记。
本条例实施后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 标准不予登记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维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质量检验合格、符合相应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零配件;
(二)维修或者更换的电动机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在 中载明更换的电动机编码;
(三)维修或者更换的蓄电池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电压和规定电流;
(四)法律、法规关于电动自行车维修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动力装置和限速装置;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伞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四)改装、加装高强度照明装置、反光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设备;
(五)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
(六)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并交由符合资质的单位 处理。第十四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 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提前报废不符合 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邓禄普轮胎,正新轮胎服务中心。
1、根据查询百度地图得知,邓禄普轮胎位于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浍滨街,经营范围:售卖各种汽车部件,汽车轮胎,二手轮胎,汽车座椅等。
2、正新轮胎服务中心位于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晋都东路,经验范围:售卖各种汽车部件,二手轮胎,雨刮器,汽车座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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